团体标准
T/CCPS 001X—2025
目录
前言 II
引言 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用材要求 4
5风格要求 6
6技术要求 7
7评价方法 10
参考文献 20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文化促进会木作文化工作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由中华文化促进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劲飞京作红木文化博物馆、北京紫檀伽苑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御乾堂宫廷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方红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来德典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金华市正大红木家私有限公司、遵化市宏通古典家具有限公司、遵化市龙源工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雅韵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大城县红日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廊坊陶然居家具有限公司、廊坊檀锦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山西晋源斋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晋源古韵)、河北问天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启元红木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龙谦阁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宏艺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北京君德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古艺坊家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宝德风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大城县德发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嘉兴正三府古典工艺制作有限公司(正三府红木)、北京杜氏衡立商贸有限公司、河北邵氏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北京华文影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德祥、蔺明林、赵夫瀛、周京南、刘恺、赵赢赢、朱长岭、种桂友、陈寿洪、周鲁生、李世元、李玲、韦兰香
本文件起草人:姚向东、冯广洪、吴新建、李广进、马海军、符群钦、齐琏发、姚晓虹、林宇、钟杰武、马宝生、王文利、王泽林、杨玉胜、葛志、梁楚君、陈华平、李海文、谢仁良、叶双陶、刘东雷、张启瑞、丁发勇、宋烈田、陈胜超、杜现杰、张永年。
引言
中国传统家具中的“作”,诸如苏作、广作、京作、晋作,是基于特定的地域文化、历史传承、工艺特点和审美风格等,在长期的历史演进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家具流派。清中晚期,随着商业经济的繁盛,为了对上述流派予以区别,遂有了苏作、广作、京作、晋作等叫法,并逐渐为各界接受和认可,形成了约定俗成的称谓,故而也被后世称之为中国家具的“传统流派”。
中国家具传统流派的共性特点,首先是其外观具有较为鲜明的辨识度;其次是造型、纹饰、工艺、选材用料等方面,具有时代特征和地域文化的投射;再次是具有相当规模的产业集群和代表性款式;还有是流派名称的普遍性认可。
本文件所谓的“作”,是家具产地和流派特征的结合体,但以流派特征为主体。即苏作、广作、京作、晋作等称谓,是已具有百年以上沿袭史的传统流派。其“作”是流派特征概念,而非苏造、广造、京造、晋造的产地制造概念。
京作家具的主要特征包括:
造型堂皇肃穆,稳重端庄,严谨安定,雄宏厚重,威严大气。线条挺拔,曲直相映,强调对称和规整,反映出皇权的威严和正统。
雕饰雍容华贵,纹饰上以古雅的龙凤、莲瓣、西番莲,以及博古、如意、云蝠纹等吉祥图案为主,融会贯通了嵌、錾、刻、画等多种技艺,繁复而不失秩序。
总体工艺上,京作家具集苏作广作晋作之大成,同时又受到了苏作家具和广作家具的双重影响,例如吸取了广作家具的活拆,苏作家具的藤屉等。但京作家具也结合京城地域文化,在苏作家具和广作家具的基础上做了适当改良,比如尺度上在苏作的基础上适当加大,以更适合于北方人体质和审美。雕饰上较广作镶嵌的富丽堂皇进行弱化,使之严肃正规,以更适合于封建官场,总体上强化了等级观念。
本文件的制定立足传统而高于传统,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产品选材用材、艺术风貌和工艺技术的评判或执行做出高标准、严要求,目的在于传承保护我国传统家具地域文化特色、规范行业行为的同时,促使企业改进制作工艺、创新产品设计、提高艺术水准,不断完善产品质量,通过市场竞争优化市场资源和服务配置,实现优胜劣汰,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向前发展。
京作(硬木)家具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京作(硬木)家具的有关术语和定义、选材用材要求,风格面貌要求、技术规范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当代京作(硬木)家具的制作经营,可用于京作家具艺术风格的判定以及制作水准的衡量和产品质量的检验与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5-2017 原木缺陷标准
GB/T 4823-2013 锯材缺陷
GB/T 15787-2006 原木检验术语
GB/T 18107-2017 红木
GB/T 35475-2017 红木制品用材规范
GB/T 28010-2011 红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QB/T 2385-2018 深色名贵硬木家具
T/CAS 329-2019 红木古典家具 术语
T/ZZB 0503-2018 红木家具 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京作家具 Beijing furniture
京作家具是基于我国传统家具地域流派之上的、在京畿地区形成的有别于其他地区的一种家具艺术风貌的统称,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
3.1.1 狭义京作家具 In the narrow sense, Beijing makes furniture
指古代制作的反映京畿地区造型、工艺、装饰等风貌特征的传统家具,包括京作宫廷家具和京作民间家具。
3.1.2 广义京作家具 Broad Beijing furniture
除上述古代制作的京作家具外,还包含当代制作的具有上述风貌特征的仿古家具。
无特殊声明情况下,本文件取广义京作家具概念。
3.1.3 京作宫廷家具 Beijing court furniture
指历史上由清宫造办处制作或下旨监制采办的、带有显著北京宫廷色彩和制作技艺特点的家具。主要包含清代内务府造办处宫廷作坊在北京制造的家具,以及内务府下令在江浙两广等地监督制作的供宫廷使用的家具,以紫檀、黄花梨和红酸枝等几种珍贵用材为主,不含当代仿制的具有上述风格特点的新制家具。
3.1.4 京作民间家具 Beijing folk furniture
指历史上在北京地区制作的具有民间风貌特点的传统家具,不含当代仿制的具有上述风格特点的新制家具。
3.2 当代京作家具 Contemporary Beijing furniture
指当代制作的具有传统京作家具艺术风貌的新制仿古家具。
3.3 当代京作(硬木)家具 Contemporary Beijing for hardwood furniture
指注重传统工艺、使用优质硬木制作的具有传统京作家具艺术风貌的新制仿古家具。
3.4 硬木 ironwood
指产于热带、亚热带地区的一类商品木材的统称。其材质硬、重,材性稳定,心、边材区别明显;心材多花纹,刨面多光滑,耐腐抗蛀,多为散孔材或半环孔材。
符合GB28010-2011术语和定义3.1条款内容的皆可判定为硬木。
3.5 京作(硬木)家具 Beijing for hardwood furniture
指使用优质硬木材料制作的具有传统艺术风貌的京作家具。包括古代家具以及注重传统工艺的当代仿古家具.
3.6 心材 heartwood
在木材横切面上,靠近髓心远离树皮部分的木材,一般材色较深。参见GB/T18107。
3.7 边材 sapwood
在木材横切面上,靠近树皮远离髓心部分的木材,一般材色较浅。 参见GB/T18107。
3.8 满彻 Full of
指家具所用木料为单一树种,没有掺其他木料。参见T/CAS 329-2019红木古典家具术语 5.1.2 条款。
3.9 可视面、正视面 Visual surface, face surface
家具正常摆放状态下,可目测到的外表面。如柜子的正面和两侧。可参见正视面定义:参见GB/T4823-2013
3.10 结构性部件 Structural parts
指家具上具有支撑、传递荷载作用的骨架构件,如边框、腿足、枨、束腰、托腮等,不含板心、牙板、牙条等。
3.11 主要部件 main unit
指家具正常陈设状态下处于可视面范围之内的部件以及部分视线之外的结构性部件。不含抽屉底板、柜类后身嵌板、穿带穿销等居于次要或隐蔽位置的部件。
3.12 主体用材 Main body materials
指正常陈设状态下主要部件的用材。
3.13 规矩活 Rules live
规矩活是指具有横平竖直特点的一类几何形纹饰,多具二方连续特点。包括回纹、万字纹、曲尺纹、寿字纹、拐子纹以及“福、禄、寿、喜”各类变体字、锦地纹等。
3.14 花鸟活 Flowers and birds live
花鸟活是指雕刻图案为虫鸟花草的一类纹饰。
3.15 云龙凤活 Cloud dragon and phoenix live
云龙凤活是指雕刻图案分别为云、龙、凤或相应变体图案的纹饰。
3.16 刮磨 scraped finish
刮磨是刮活与磨活的统称。刮活即通过刮的形式让家具表面变得平整光滑,磨活即通过磨的形式让木材表面变得更为圆润细腻。
3.17 清生漆 Clear raw paint
指将不加任何颜料的原生大漆经一定时间冷热搅拌脱水处理后并精细过滤而获得的一种上等生漆,漆色通常清澈明亮、近淡琥珀色。
3.18 揩清 Wipe clear
指用小块棉布或丝绵沾清生漆均匀涂擦于家具表面,然后用新布将多余的漆全部擦净后入荫室候干,干后会在器物表面形成一层很薄的漆膜,这个过程叫揩清,它可使木纹获得更好的显示,让家具表面呈现出一种透明润泽的视觉效果。
4 用材要求
4.1 树种选用要求
4.1.1 符合GB/T 18107-2017文件规定的29种红木皆在允许使用的范围。
4.1.2 对尚且未被列入GB/T 18107-2017文件规定的其他优良硬木树种,若该材在气干密度较高的前提下,其油性、花纹、质感、气味、稳定性等综合指标不逊于上述树种者,也在允许使用范围。
4.2 外观质量要求
木材品质参照执行 GB/T 35475-2017 红木制品用材规范5.2表1中对于木材外观质量的有关条款,如下:

4.3 用材使用规范
4.3.1 用材不要求必须满足,但主体用材或主要部件用材必须选用符合上述4.1条款规定的优质硬木材料,且可视面不得带有夹带白皮的明显现象;非可视面的非主要部件允许使用其他硬性木材。
4.3.2 单一材质的家具表面,其可视部位框架、毗邻构件的用材应尽量保证色泽、纹理的相似度和协调性;允许符合传统做法的材质混用和根据材性合理搭配、合理设计的其他材质混用做法。
4.3.3 对于纹理特征明显的家具用材,所有板材安装时应保证木材纹理朝向的合理性和美观性;同一件家具或成组家具的对称部件、对称部位应注意木纹和色泽搭配的对称性、协调性、合理性和一致性。
4.3.4 各地制作用材的含水率应与当地气候条件相适应,并考虑家具不同部位、部件对含水率要求的差异性。以京津冀地区为例,其框架用材的含水率应不高于12%,心板用材应不高于8%,各地平均含水率请参照GB/T1503 6.1的规定执行。
4.3.5 对涉及传统包镶工艺的当代京作家具,胎芯用材允许使用楠木、松木、樟木等软性木材,为保证其档次品质,外包用材必须选用降香黄檀、檀香紫檀或交趾黄檀,且包覆厚度不得低于5mm。
4.4 辅材使用要求
4.4.1 常见且必要的金属配饰件,如合页、拉手、面页、扭头、吊牌、拍子、包角、套腿、提环、插销、锁头等,属正常合理的材料应用,不受限定。
4.4.2 出于艺术效果的贴、镶、拼、嵌、百纳、百宝嵌等装饰工艺,在不改变京作家具风格的前提下,允许使用规定之外的瓷、漆、螺钿、琉璃、织绣、景泰蓝、珠宝玉石、竹木牙角等具有传统审美特点的工艺材料进行装饰。
4.4.3 不允许出现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明确禁止使用的象牙、玳瑁、犀角等材质,必要时可少量采用人造替代材料,但不得大面积使用塑料制品、人造树脂等现代化学合成材料。
5 风格要求
5.1器型要求
5.1.1 造型有定式而无定法,但须突出京作家具特有的形制特点,不应出现明显带有其他地域特征的经典器型或制式特征。
5.1.2 结构部件应注意空间的位置关系和组合方式,应体现京作家具的起承转合之势,严整分明之象,避免出现带有其他地域特点的典型做法或构造特征。各地通用之架构不受此限。
5.1.3 器型风貌与广作家具相比应凸出庄重典雅、与苏作家具相比应凸出大气雄浑,整体以彰显均衡对称、雍容华贵、富丽端庄的京作气韵或宫廷风范为宜,不应呈现带有其他地域流派特征的典型风貌。
5.1.4 各部件用料尺度应反映京作家具用材之比例和体量特点,不应带有纤秀不足或粗笨有余之感,避免出现明显反映其他地域流派特点的用材比例和尺度。
5.1.5 部件的转折衔接应取严整分明之象、棱角的过渡应取圆润平和之势,避免出现萧散无规、生硬呆板之感,以突出方正平和、典雅稳重的京作面貌为宜。
5.2 装饰要求
5.2.1 装饰手法可运用雕刻、镶嵌、彩绘等各种方式,但整体效果应呈现京作家具装饰手法之特点,或融入整器后整体面貌能体现京作家具之气质。
5.2.2 装饰材料可用上述4.4.2条款内所列各种材料,以京作家具常用之材为宜,或所选用之材能体现雍容华丽、富贵典雅的京作家具面貌。
5.2.3 装饰纹样多用具有身份象征意义的龙凤、莲瓣、西番莲以及具有各种吉祥寓意的博古、如意、云蝠纹等,纹样应具有京作家具之韵味特点,尽量避免与其他地域流派通用且轮廓形态类似的纹样出现。
5.2.4 装饰题材可涵盖花鸟树木、山水楼阁、人物故事、几何图案等,且呈现效果应在配合整体器型之下表现京作家具的气质面貌,避免风格杂乱或京作家具不常见的题材出现。
5.2.5 装饰效果应体现京作家具的艺术风貌,突出富贵端庄、沉稳典雅的气质特点,避免出现明显带有其他地域流派特点的装饰意象。
5.3 工艺要求
5.3.1 木工工艺应体现京作家具常用特点,避免大量出现其他地区流派常用的榫卯、架构、冰盘檐、线型型脚等,不能出现其他地域流派特有而京作家具几乎不用的榫卯、架构、冰盘檐、线型型脚等特征。具备各地通用性的上述工艺特征不在限制之列。
5.3.2 木雕工艺应精雕细刻,以能对标清宫造办处的雕刻特点和水平为最佳,雕刻的主流风格必须反映京作面貌,不得因凸显其他地区流派的雕刻技艺而造成京作雕刻风格的式微或消失。
5.3.3 镶嵌工艺应精密严谨,以能对标清宫造办处的镶嵌特点和水平为最佳,镶嵌的手法和布局特点以及被嵌物自带的某些工艺属性应尽量符合并反映京作面貌,避免出现明显带有其他地域特点的镶嵌特征,各地通行的做法不在限用之列。
5.3.4 铜饰工艺应符合京作家具常用铜饰件的形、纹、工艺特征,不应使用带有其他地域流派形制纹样的典型铜饰件。具有各地通用特点的铜饰件不在限用之列。
5.3.5 应使用能体现京作(硬木)家具特色的烫蜡工艺对木材表面进行处理,烫蜡前应预先使用揩清工艺对刮磨后的家具可视面进行一到两次表面处理,之后再进行烫蜡处理(此为清中期及以前宫廷硬木家具常见的工艺处理方式,后期不用);应避免单独使用南方家具常用的生漆涂饰工艺和当代出现的煮蜡、胶磨等处理工艺。
6 技术要求
有关产品表面理化性能要求、力学性能要求、安全性能要求参照QB∕T 2385-2018 深色名贵硬木家具 6.2表2,6.3表3,6.4表4,6.5 相关条款执行,其他技术要求优先执行本文件以下条款,补充执行QB∕T 2385-2018 ,6.2表2。
6.1 木工要求
6.1.1 构件形态完整,衔接流畅,过渡自然;平面板材无翘曲,线型框架无变形,底足无高低不平;各种线型线脚加工应粗细均匀、顺直、对称、光滑、无蹦缺、无刀痕,线型的转折衔接、过渡变化要流畅自然;易接触的棱角部位应做适度倒楞处理,倒角加工要对称、圆润、光滑、无缺角、无刀痕。
6.1.2 家具各部件安装取位应正确合理,无颠倒错位;抽屉下垂度、摆动度、上下分缝不应过大,同时要保证抽拉平稳无碍;门子上下左右四向分缝应严密适度,保证开合自如,不得过松过紧。
6.1.3 榫卯结点、合缝应严密牢固、无松动、无撑裂;用胶用钉取位合理,不得随意施胶楔钉,胶接处应无流胶、不开胶;攒边和穿带不允许松动,装板应能自由伸缩的同时不产生松动和离缝脱槽;伸缩缝应取位正确,留在心板与大边之间,大小宽窄根据所用板材的宽窄和树种干缩湿胀特性而定,心板和抹头之间一般不留伸缩缝。
6.1.4 加工修饰后的家具应保证整体构造形态的协调与统一;应保证各部件装饰形态的对称与呼应;家具产品的整体误差须严格控制,手抚线面应做到顺畅无碍,不应出现肉眼可见的明显偏差;不应出现机械加工的生硬感和加工痕迹。
6.2 雕刻要求
6.2.1 机器雕坯加工后的所有部位应手工修饰到位,无明显机械辅助设备的加工痕迹。
6.2.2 雕刻工艺应精致细腻、层次分明、刀法流畅、转折清晰、过渡圆滑、铲底平整光洁。
6.2.3 雕刻画面布局严整、图案完整生动、层次清晰、比例均衡协调。
6.2.4 京作常见的规矩活、花鸟活、云龙凤活、山水人物亭台楼阁等四种雕刻题材还需满足下列细节要求:
a)规矩活的雕刻要精工细作,务求横平竖直、多向对称的雕刻效果,不应出现肉眼明显可见的线条粗细不均、图案不对称等现象;
b)花鸟活动要求画面层次清晰、主次分明,结构及透视关系准确合理。鸟类翎羽刻画要求形态逼真,神态姿势刻画力求生动鲜活,切忌生硬呆板;花卉图案的花瓣、叶片、花枝力求刻画生动,叶片有翻转、方向有变化,叠压关系清晰、远近层次分明;
c)云龙凤活要求生动鲜活、层次分明,画面结构合理、主次关系突出,透视、动势、结构关系准确,忌生硬呆板。龙纹要雕出龙身扭动翻转的动态,龙体要有合理的粗细变化,龙体各部位不能处于同一水平位置,与云纹的关系应注意层次分明,体现出腾云驾雾的气势,龙颜要表现出不怒自威的神态,龙眼、龙须、龙角等细节刻画要生动到位;云纹要生动流畅,层次分明,随主体纹饰的需要,在大小、方向、深度等方面应势而变;凤纹要俊秀飘逸,凤头凤尾刻画准确生动,翎羽刻画精细流畅,整体神态生动;
d)山水人物亭台楼阁,此类自然与人文景观混合的纹饰题材,要做到画面布局层次清晰、图案主次分明。山水要注意远近关系,山要层峦叠嶂、起伏有势;水可有静有动,有源有流,有波有浪,动感鲜明;人物面部、衣饰刻画要栩栩如生,可反映长幼性别、神态表情、身份地位等人物个性化特征;亭台楼阁要透视准确,布局错落有致,与周围环境融为一体。
6.3 刮磨要求
6.3.1 刮活是磨活的基础。刮活应避免伤形走形、破坏原有形态走势,避免出现高低起伏或薄厚不均,为后续打磨创造良好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a)刮磨应根据部件表面平、直、圆、曲的形态走势灵活选择刮磨工具、变换刮磨手法,适可而止,避免出现起伏不均,变形走样;
b)刮磨须根据部件的不同外观形态进行,做到平面弧面无坡楞错位、无波浪起伏,圆角弧线流畅自然,直角棱边清晰可辨。
6.3.2 磨活是在刮磨基础上进一步精修细磨。磨活须根据对象的不同特点,在兼顾木材纤维和纹理走向的同时,做到有法而为、随弯就势、应势而动、着力适度。具体要求如下:
a)平面弧面部位打磨要细腻平滑、无戗茬,直角直边部位打磨要干净利落、锋锐有度不伤人,弧边圆角部位打磨要圆润光滑、自然流畅;
b)各种线型线脚应打磨深浅一致,粗细均匀,平顺光滑;
c)雕花部位打磨要层次清晰、神形完整,注意保留细节,棱角取舍有度,避免蹭秃磨平或过于尖锐。
6.3.3 刮磨之后的效果应呈现整体统一协调,平面、线形、边角、花活各处应无漏刮漏磨,可视面应无锉印、无砂痕、无胶痕,可触部位应无硬楞、无尖角、无戗刺。
6.4 涂饰要求
6.4.1 可视面涂层应平整光滑,无明显颗粒、雾光、白棱、白点、鼓泡、油白、流挂、缩孔、刷毛、积粉和杂渣等。
6.4.2 注意隐蔽部位必要的涂饰和清洁。装心板边簧安装前应一并进行涂饰和清洁处理,保证安装后无漏白和涨边现象;揩清工艺可只在可视面部位应用。
6.4.3 整件或成套产品的里外都应找色,使颜色均匀一致,无明显色差。着色干燥后家具表面短期内不应变色、掉色。
6.4.4 由材料本身颜色或配色需求导致的色差不受6.4.3条款限制,但不同部件或组件区位的分色边缘应整齐,不应有明显漏涂或涂过现象。
6.5 烫蜡要求
6.5.1 布蜡的过程要求家具表面整体布蜡均匀,避免漏烫,花活处布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
6.5.2 烫蜡时可用现代热源熔蜡,但要不断移动热源,防止温度过高将家具烤煳,在家具的边角线型及花纹处尤应注意。
6.5.3 起蜡过程中要避免铲刀在木材表面留下划痕、铲痕、刷痕、流痕等痕迹;要避免漏气,花卉根底及其他各处均不得残存余蜡。
6.5.4 烫蜡完成后的家具表面及各部件的内、外表面效果应保持整体一致,做到光洁、无浮蜡、手感温润,抛出木材自然光泽、无棕眼。
7 评价方法
7.1 专家评分
由本文件起草方组织成立评审专家储备库,每次评审至少选取10名人员对评估产品进行独立评审赋分,以得分高低作为产品评价标准和质量分级标准。
7.2 人员构成
评审团的构成必须同时存在符合条件①②③的至少2名相关人员(共计6名),其余评审人员身份需至少满足下列四项条件之一:
a)深耕传统家具行业10年以上、熟悉相关行业标准的优秀生产经营者;
b)熟悉京作家具艺术风格特点、具备相当理论研究水平和审美水平的业内知名专家学者;
c)具备一定理论知识和相当制作水准的京作家具优秀匠师;
d)熟悉京作家具技艺风格特点、具有一定社会公信力的古典家具收藏家。
7.3 评价方式
本文件采用“三位一体”的评价方式对京作(硬木)家具进行全方位多角度评判,即:“产品的选材用材评价+产品的艺术风格评判+产品的技术质量评价”,评价方式以打分为主,同时结合相应的客观描述,在计分方法上针对不同情况采用灵活合理的积分规则。
7.3.1 产品选材用材评价方法
如下表1-1至1-3所示,对京作(硬木)家具选材用材的评价主要结合材种的属性、用材的外观质量和用材的规范性三方面进行打分评价,同时结合表1-4要求的相关情况进行文字描述。
前3个表格分别针对不同的评价主题设置了7个不同的评价子项,每个子项下再针对不同情况分作3个层次,每个层次下再进一步细分为3个级别,共9个级别,分别赋予从1到9的不同分值,满分为63分,每位参评专家打分时,只需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应分数填在下方7个子项空格中即可,假设实际得分为x,最后由统计人员计算总分并换算成百分制下的得分,以此作为该评估人员为该评估指标赋予的综合评分,再根据所有评估人员的打分进一步计算平均分作为该项指标的最终综合评分。
对于不便或无法用分数衡量的、不代表高低优劣的某些客观情况,只需在表1-4中用文字描述事实即可。




7.3.2 产品艺术风格评价方法
如下表所示,分别赋予相应评估项目下的评估指标一定分数,京作特征突出者分作两档,分别赋分100和90,京作特征表现一般者亦分作两档,分别赋分90和80,风格特征不明者直接记为60分,特征不符者记为0分,有烫蜡工艺者记为100分,烫蜡工艺不符者记0分,未出现的工艺不计分。评估项目和指标的编号与本文件相应条款编号一一对应,评委评分时可按照相应编号下的要求细则进行选分。
艺术风格评价包含3个评价大项下的15个评价子项,当实际情况下个别评价子项指标不存时可略过不评。根据参评人数可分别计算每个子项的平均分值作为该子项指标的最终得分,再计算总平均分作为待评产品艺术风格的最终评分。(满分100分)



7.3.3 产品技术质量评价方法
如下表所示,分别赋予相应评估项目下的评估指标一定分数,将产品质量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并依次分别赋予3、2、1、0四个分值,评估项目和指标前的编号与本文件相应条款编号一一对应,评委评分时可按照相应编号下的要求细则进行选分。
产品技术质量评估包含5个评估大项下的33个评估子项,每个评估单项最高为3分,则满分为99分。根据参评人数可以分别计算出每个评估指标下获得的平均分以及相应总平均分(满分99分),当个别参评指标在实际中并不出现时,该项评价可忽略不计。假设实际参评的指标数目为n(n≤33),各子项总分实际相加的分数为x(x≤99),则换算成百分制则其最终得分应为:x/3n×100。




